National Immigration
自 2015 年 7 月開始,出國購買成藥及維它命,還有委託購買寄送等等都有新的規定。像維它命超過 1200 顆就超量,而且郵寄一年限 2 次;藥品部份郵寄也需要跟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非處方藥也不超過 12 瓶或 12 隻軟管類或總量 1200 顆,且六個月不得重複申請,就連隱形眼鏡也要附處方箋。若是像自日本或中國買藥品,若是超量也需要事先申請,而且不同種類合計不可超過六種。

目前若是違反規定被查攔時,可自行放棄或事後申請,但若是明年七月起則視情況從沒收銷毀到以觸犯藥事法相關偽禁藥進行開罰,最重處以 10 年以下刑期。

一、申報(紅線與綠線通關)
入境檢查分設有紅線檯與綠線檯通關檢查通道,以便迅速辦理入境旅客的通關手續。
(一)紅線通關(應申報檯)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pdf 檔案)」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通關:
攜帶菸、酒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二)
攜帶行李物品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三)
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及黃金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一)
攜帶超量或管制藥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二)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三)連結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有不隨身行李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四)
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綠線通關(免申報檯)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持憑護照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9條」規定,對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旅客行李進行檢查。若有任何疑問,請走紅線檯向海關詢問。

二、菸酒免稅、應稅數量及裁罰規定
(一)免稅數量
年滿 20 歲之入境旅客,可攜帶酒類 1 公升,捲菸 200 支或雪茄 25 支或菸絲 1 磅。
(二)逾免稅數量
請主動向海關申報並選擇紅線檯通關,以免受罰。
1. 免證繳稅後放行:酒類 2-5 公升,捲菸 2-5 條或雪茄 26-125 支或菸絲 2-5 磅。
2. 應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始得繳稅後放行:酒類逾 5 公升,捲菸逾 5 條或雪茄逾 125 支或菸絲逾 5 磅。
※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請洽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02)2397-9491
(三)裁罰規定
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以下同)500 元、每磅菸絲處 3,000 元、每 25 支雪茄處 4,000 元或每公升酒處 2,000 元罰鍰。

三、其他行李物品免稅、應稅之範圍及數量
(一)免稅範圍:
1. 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1)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
(2) 免稅菸酒及上列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下者。
2.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者免稅。
(二)應稅範圍: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1.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 2 萬元為限。
2.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三)其他
1. 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 30 日內入出境 2 次以上或 半年內入出境 6 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2.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稅放。
(四)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或上列(二)、 (三)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 2 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1 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處理。


補充說明
一、新臺幣、外幣、人民幣、有價證券及黃金「申報登記表(doc 檔案)
(一)新臺幣
攜帶新臺幣入境以 6 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許可申請,請洽中央銀行發行局: (02)2357-1945。
(二)外幣
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 1 萬元者,應於 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三)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 2 萬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申報不實,其超過部分,依法沒入。
(四)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 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 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 2 萬元者,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許可證申請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02)2351-2071
二、藥品
(一)自用藥物表(pdf 檔案) 列的自用藥物,旅客以攜帶 6 種為限,除各級管制藥品及公告禁止使用之保育物種者,應依法處理外,表列外其他自用藥物,其成分未含各級管制藥品者,其限量以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以不超過6種為原則。連結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附註:
1.藥事法第 4 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2.表列之口服維生素藥品限量12瓶,但總量不得超過 1,200 顆。
3.表列之中藥材及中藥成藥:中藥材每種 0.6 公斤,合計 12 種。
中藥成藥每種 12 瓶(盒),惟總數不得逾 36 瓶(盒)。
大陸地區中藥,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
4.衛生福利部之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連結。
(二)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院、診所之證明,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之處方量。
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申請,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12瓶,其總量不得超過 2,400 粒,每種數量在 1,200 粒至 2,400 粒應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辦樣品輸入手續。
(四)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doc 檔pdf 檔)及環境用藥限量表(doc 檔pdf 檔);許可申請,請洽行政院衛生福利部:(02)2787-8200。
三、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
(一)農畜水產品類 6 公斤,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 1 公斤。
(二)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 1.2 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
(三)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請洽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02)2343-1401、0800-039131。

四、不隨身行李物品
(一)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進口。
(二)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三)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四)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旅客自行辦理相關手續請參考旅客行李通關旅客自行辦理後送行李通關
五、禁止攜帶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 CITES 列管者,並需檢附 CITES 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四)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五)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特別注意事項
★切勿替他人攜帶物品:若所攜帶的物品是禁止、管制或需繳稅物品,旅客必須為這些物品負責。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八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 1 份為限。
★紅綠線檯通關檢查:入境旅客必須自行決定應該使用哪個通道通關,選擇綠線檯將被視為未攜帶任何須申報物品;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入境行李檢查:旅客自行打開行李供海關檢查,並在檢查完後收拾行李。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附記:相關限量表如下
自用藥物限量表(doc 檔pdf 檔
環境用藥限量表(doc 檔pdf 檔
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doc 檔pdf 檔
農畜水產品及菸酒限量表(doc 檔pdf 檔
服務時間:24 小時通關
聯絡電話: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室:(03)398-2307
第二航廈入境室:(03)398-3386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
資料維護單位: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電話:(03)398-2293

常見違禁物品列表:
1. 活動物。
2. 一般肉類:新鮮、冷藏、冷凍及經煮熟之牛、羊、鹿、豬、馬、雞、鴨、鵝…等禽畜肉類。
3. 加工肉類:
(1)乾燥或醃製肉類,如肉乾、肉鬆、香腸、臘肉、熱狗、火腿、鴨賞…等。
(2)內餡含肉產品,如肉粽、肉包、牛肉丸、貢丸、水餃、披薩、月餅、三明治、漢堡、肉鬆蛋捲、肉鬆蝦餅…等。
(3)含肉速食麵(粥)、含肉之固態或液態湯類、含肉夾餡粉條、肉骨粉、雞肉粉…等。
4. 生蛋(製)品:生鮮雞蛋、鴨蛋、鵝蛋、胚胎蛋(如鴨仔蛋)、皮蛋、生鹹蛋…等。
5. 含動物性成分之動物飼料:犬貓食品、寵物罐頭、動物皮製成供寵物嚼咬產品(如牛皮骨等)、其他調製動物飼料…等。
6. 生乳及鮮乳。
7. 生物製劑:血清、動物疫苗、生物樣品材料…等。
8. 其他動物產品:未經刨光、上漆、處理之動物骨、角、齒、爪、蹄、毛、羽毛產品及未熬製精煉之動物油脂…等。
9. 直接採摘未經加工處理之燕窩(夾雜有血液、羽毛、糞便及其他雜污)。
10.活魚及其產品:鮭、鱒、鱸、鯉、鯰等5種活魚類及其新鮮、冷藏及冷凍帶內臟產品。
11.種蝦及蝦苗:繁殖用種蝦及蝦苗。
12.附著土壤之動物產品。
13.含動物成份之中藥材:牛黃、雞內金、麝香、鹿茸等。
網拍業者請注意,下列商品禁止上網拍賣販售,如果你從海外帶回台灣來,上網販售一樣要受罰
藥事法:無照販售藥物(包含藥品與醫療器材)乃至於非藥商而進行藥物廣告規範嚴厲,有照藥商也不能在網路上進行銷售(因為需要專任藥師駐店)
1. 藥品:善存、維骨力、威而剛、酸痛貼布、柔沛、正露丸、銀杏、褪黑激素、骨齒目、smarken、MSM、銀杏葉、奶薊(乳薊草)、犀利士、威而鋼、樂酸克、熱威樂素、落建、諾美婷、維骨素、眼藥水、洗眼液(洗眼水)、Viartril、泰國 Counterpain 按摩膏。
2. 醫療器材:血壓計、血糖機、近視眼鏡(包括有度數的太陽眼鏡)遠視眼鏡、老花眼鏡、隱形眼鏡(包括藥水、沖洗液、清潔液、保存液)、碎脂機、衛生棉條、導入儀、灌腸器、體溫計、體脂計、保險套、3M 美容膠、耳(額)溫槍、驗孕試紙、酸痛貼布、束(托)腹帶、OK 繃、肌內效、護具、輪椅、低周波治療器、醫療用彈性襪(預防靜脈曲張彈性襪)。
3. 禁藥:白鳳丸、雲南白藥、三體牛鞭、牛寶膠囊、西瓜霜、人參條片、出售水貨的藥品(未經受檢都屬於禁藥 *1)。

資料來源(財政部海關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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